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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19-02-01 21:23:49  发布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站考评员的管理。

第三条  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一)负责技术理论试卷评分;操作技能鉴定结果的检测、评分,认定鉴定结果;(二)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三)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和出现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鉴定等处理;(四)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鉴足所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第四条  担任考评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有较高威信;(二)具有10 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三)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由其本人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填写《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略),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鉴定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信息、交流等。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后,填写《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名册》 ,并将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行业特有工种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按劳动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每名考评员原则上只接受一个鉴定所的聘任,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连聘连任。聘书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印制。考评员连续两年以上未被聘用的,应由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聘用。

第九条  考评员要遵守考评员守则,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以及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第十条学院按年度组织对考评员的鉴定工作业绩予以评价。对优秀的考评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的,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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