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和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紧急通知》(教职成〔2018〕5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外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中职和高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主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教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生实习安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实习的副院长(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管理的相关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各二级学院(部)要切实履行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辅导员、企业相关人员等组成校外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习,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也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过各二级学院(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参加校外实习。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实习情况,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的正常秩序。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实习的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情况在协议中进行明确。协议一式三份,实习单位、学生各执一份,一份交二级学院(部)保存。无三方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一条
同一实习单位,有三人及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小组长,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学生请假首先须经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实习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以任何名义(包括勤工俭学)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以“小时工”形式合伙侵吞实习学生利益。
第十四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制实习学生加班、安排学生夜班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学生须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实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一)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二)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擅自终止实习者;
(四)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实习单位支付或从学院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实习单位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院协助处理善后工作。因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自身伤害者,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非学院安排的实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院不负安全责任,可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二级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