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
第三条 专业鉴定小组
(一)鉴定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根据批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组成专业鉴定小组,专业鉴定小组的考评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专业鉴定小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鉴定技术等级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业鉴定小组设一名组长。
(三)鉴定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等级或类别及鉴定的工作量,为专业鉴定小组配备适量的考务员。
(四)考评员不足规定数额,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由其指派。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发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及周口市劳动局认定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以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标准为依据,重点鉴定本工种(专业)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鉴定所报名申请,填写《 周口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二)鉴定所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准考证,通知申报人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三)鉴定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鉴定时间、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须在鉴定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在新闻媒介刊登、张贴广告的,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笔试为主,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独立完成;操作技能鉴定,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或特殊条件下作业项目的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辩等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个人技术(业务)总结或进行论文答辩方式进行评定: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工作业绩主要通过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与评分